萍乡市人民医院

萍乡市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

发表于:2025-05-23

萍乡市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的权益和安全,实验动物的福利,规范本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根据世界医学会《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世界卫生组织《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操作指南》(2000年),原国家卫计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卫健委、科技部等四部门《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23年),国家科技部、卫健委等十部门《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国家卫健委《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卫健委、中国医院协会《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23修订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201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等国际国内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科技活动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科技活动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科技活动的信任与支持。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萍乡市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地址:萍乡市人民医院(武功山中大道8号)

第六条 组织架构:伦理委员会隶属萍乡市人民医院。院党委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免事项。根据医院相关工作开展需要,下设科技伦理分会及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分会等。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秘书2名。

第七条 职责: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承担的以及在本单位实施的科技活动进行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和及时的审查。科技伦理分会的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包括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利用人的医疗记录和个人信息的研究,利用人的生物标本的研究等)、医疗新技术等。伦理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权力:伦理委员会的运行必须独立于申办者、科技活动申请人,并避免任何不适当影响。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科技活动,对批准的科技活动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科技活动。

第九条 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室,必要的办公条件,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与工作人员,以满足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条 财政资源: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

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

第十一条 委员组成: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类别包括生物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少数民族地区应当考虑少数民族委员。

第十二条 委员选择:伦理委员会委员应从生物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能保证参加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任命的机构与程序:院党委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员名单提交院党委审查讨论决定。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任命文件递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科技活动伦理、GCP和伦理审查方面的培训;应提交本人简历、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应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保密承诺。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与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交通、劳务等补偿。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院党委任命。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审签决定文件。主任委员与其他委员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全部或部分职责。

第十五条 任期:伦理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伦理审查能力,并定期接受科技活动伦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换届:期满换届应考虑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审查能力的发展,委员的专业类别,以及不断吸收新的观点和方法。换届候选委员采用遴选、有关各方推荐的方式产生,院党委任命。

第十七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道德行为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

免职程序:免职由院党委讨论决定。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更替: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更替程序。根据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遴选/推荐候选替补委员;替补委员由院党委讨论决定。当选的替补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

第十九条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项科技活动的审查,或某项科技活动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签署保密承诺与利益冲突声明。独立顾问应邀对科技活动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办公室人员:负责伦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办公室设秘书、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四章 运作

第二十一条 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即简易审查)。实行主审制,为每个审查项目安排主审委员,填写审查工作表。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每月定期召开审查会议。委员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科技活动项目;科技活动项目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项目风险受益比;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项目;预期严重不良事件审查等。

第二十二条 法定到会人数: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科技活动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第二十三条 审查决定:申请人、独立顾问以及与科技活动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作出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伦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得到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

会后及时传达审查决定或意见。科技活动申请人或研究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复审,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或向医院质量管理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 利益冲突管理:每次审查/咨询科技活动项目时,与科技活动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回避。伦理委员会应识别和审查任何与伦理审查和科技活动项目相关的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方案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或删除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并对项目受试者信息以及委员审查意见等保密。

第二十六条 协作:伦理委员会与医院所有与受试者保护相关的部门协同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科技活动监管中的职责,保证本医院承担的以及在本医院内实施的所有科技活动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受试者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保证开展科技活动项目所涉及的组织机构利益冲突、委员和科技活动项目人员的个人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有效地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和方案的情况;建立与受试者、科技活动负责人或科技活动项目利益相关方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其所关心的问题和诉求做出回应。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与其他机构伦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科技活动项目的伦理审查。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每年不少于两次专题研究质量与安全工作,有分析总结和改进措施,并有记录。伦理委员会接受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检查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开展并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伦理办公室向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分管院领导报告工作,向医院、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伦理审查工作情况。医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伦理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或其他诉求。对伦理委员会违反法规的“同意”决定,医院质量管理部门可要求伦理委员会重审,或中止所批准的科技活动项目。

第二十九条  管理制度:伦理委员会应结合自己工作实际,编写相关制度、指南和标准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2023124日起施行。